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
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单位客户的函证业务办理效率,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升我行客户服务体验,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我行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函证业务总行集中处理,现对我行的函证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函证受理方式
我行函证业务采取总行集中处理模式,除验资询证函业务仍由开户网点受理外,全行所有分支行的函证业务均由总行集中受理并回函,来函可采取邮寄或跟函方式送达我行公示的地址。函证业务受理机构地址等信息请参见公告附件《上海农商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表》。
二、函证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应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文件要求的来函内容、格式等规定发函,推荐来函使用格式二,对于格式二询证函,我行通过系统集中查询后生成自有的询证函格式进行回函。对于不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函证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询证函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要素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事项应由申请人用斜线划掉,不得留白;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向我行确认其不掌握的单位客户信息,应在对应函证事项填写“无”。
3.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应填写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限等,具体询证事项可以提交空白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明确无需函证的事项除外。
4.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5.询证函应加盖被询证单位的预留印鉴,多页材料的应同时加盖被询证单位的预留印鉴作为骑缝章;同一被询证单位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的,若其中一个账户为询证函指定扣款账户,应加盖该扣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我行校验此预留印鉴通过后即办理回函业务。
(二)询证函中的“询证函抬头”(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名称“上海农商银行业务处理中心”。
(三)跟函所需资料:发函机构函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发函机构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证明材料。
三、回函用章
我行回函用章为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机构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业务章”,印章形式为电子印章。
四、业务收费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收费标准(https://www.shrcb.com/shrcb/xxgk/qtgsxx/sfbz/zxgs/index.html)具体执行。我行根据银行询证函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款并且不接受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银行询证函,我行将不予回函,予以退回或通知。如采用现金交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集中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电子函证业务
(一)已签约我行企业网银业务的被询证单位,可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函。
(二)我行电子函证业务仅支持格式二及1-13项标准函证事项的询证,对于超出1-13项标准函证事项的询证,请以纸质函证方式补充询证。
(三)我行电子函证业务的函证基准日可支持的最早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六、业务投诉及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投诉请致电021-962999;对于回函过程中回函时限、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我行函证集中处理机构反映;对于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询证单位开户网点反映核实。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我行函证业务集中受理机构咨询(详见附件),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上海农商银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