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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一、 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贷款对象是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并能够按照规定比例支付首期房款的本市居民,包括在本市长期居住、工作或投资的非本市户籍的自然人。同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且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应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4)能够自筹资金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项(首付款);

5)承诺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规定的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

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贷款最后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五年,贷款到期时男性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全部价款的70%,最高不得超过80%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总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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