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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其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2)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在本行服务区内拥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拥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债务纠纷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贷款用途

(1)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方面的资金需要;

(2)用于购置、生产和维修小型农机具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3)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经营服务方面的资金需要;

(4)农户用于建房、治病、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消费资金需求;

(5)用于购置由地方政府集中修建的农民住宅的资金需求;

(6)用于加工、运输、手工、商贸等与支持“三农”有关的经营资金需要。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由经办信贷人员根据申请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及申请贷款金额核定申请人单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

(2)由信贷员根据申请贷款期限,核定申请人单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长期限,每笔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经营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信用村有关利率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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