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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非农业);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必须是大(装)修住房的产权人,与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工程实施合同;

5)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可以参与公积贷款额度计算。

6)抵押物为借款人实施个人大(装)修的自住住房,并拥有个人完全产权。

 

二、贷款年限

申请自住住房大(装)修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共同借款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2)   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

(1)公积金大(装)修借款金额不得高于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其中基本公积金最高限额为20万,补充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

(2)公积金大(装)修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大(装)修自住住房全部工程款的70%

(3)对于本市外环以内申请大(装)修贷款的,原则上贷款发放上限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计算。

 

六、大(装)修公积金贷款成数

(1)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大(装)修贷款,大(装)修借款额不高于申请贷款抵押物价值的70%;尚有购房贷款余额的,两者相加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2)申请一手房(含次新房)附加住房公积金大()修贷款,购房贷款余额与大(装)修借款额相加,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3)申请二手房附加住房公积金大()修贷款,购房贷款余额与大(装)修贷款额相加,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4) 抵押物评估价值是指包括装修价值的房屋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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