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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业务产品——支票

 

1、定义:

§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细分种类:

§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可用于支取现金。

§ 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

§ 在现金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功能与特点:

§ 使用方便,清算及时,注重资金关系,实效性强,能够满足客户现金支取、资金转账的需要。

 

3、适用范围:

§ 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结算方式。

 

4、期限:

§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5、业务办理流程: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持转账的支票委托本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背书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填写进账单,将支票和进账单送交本行。本行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入账。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4)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本行核对签章相符,收取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后出售支票。出售时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帐号,在支票下端打印磁码并记录支票号码。存款人撤销、合并、结清银行账户时,应将未用的空白支票填列清单同空白支票一起全部交回本行。

5)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6)支票可以经背书后转让。

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风险防范要点:

§ 票据真伪的鉴定;

§ 印鉴的验证;

§ 支取现金必须遵从现金管理及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

 

7、其他注意事项:

§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

§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 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二、全国支票

1、定义

§ 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资金清算的支票。跨地区使用的全国支票无统一式样,沿用各地现有的转账或普通支票式样。

2、功能与特点

§ 使用方便,清算及时,注重资金关系,实效性强,在开通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地区满足客户进行资金转账的需要。

 

3、适用范围

§ 在开通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地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该结算方式。自20061218起,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广东、深圳六省(市)试点运行,上述地区的支票可以互相通用。到2007625,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完成,全国各地区的支票将实现互相通用。

§ 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试行阶段为50万元)。

 

4、期限

§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 全国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设置为3天(即T+2),其中T日为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

 

5、业务办理流程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持转账的支票委托本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背书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填写进账单,将支票和进账单送交本行。本行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入账。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4)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本行核对签章相符,收取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后出售支票。出售时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帐号,并记录支票号码。存款人撤销、合并、结清银行账户时,应将未用的空白支票填列清单同空白支票一起全部交回本行。

5)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应根据票面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判断该支票是否需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对于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提出行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处理;审核未通过的,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连同实物支票交持票人。

6)支票发生遗失,可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7)支票可以经背书后转让。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风险防范要点

§ 票据真伪的鉴定;

§ 印鉴的验证;

§ 支取现金必须遵从现金管理及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

§ 全国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设置为3天(即T+2),其中T日为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

 

7、其他注意事项

§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

§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  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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